不會。 因調高後之月薪並未超過現行全民健康保險費第1等級(2萬5,250元)及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等級第1級,雇主或家事移工應負擔的健保費用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用不會增加。
若雇主未依勞動契約約定給付月薪,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雇主聘僱許可。
不包含。 2 萬元是指勞動契約的每月約定工資,為經常性薪資,不包含加班費、及其他非經常性薪資如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等,也不包含雇主幫移工支付的仲介服務費。
可以。 已在臺工作且完成勞動契約簽訂之家事移工,如勞雇雙方欲變更月薪數額,須經由勞雇雙方重新約定,且不得較「工資切結書」所驗證之條件更不利於移工。
為鼓勵移工於「同一雇主」工作,穩定勞雇關係,除調高家事移工月薪到2萬元外,如移工於「同一雇主」處工作3年期滿後,續聘時,建議雇主要幫移工加薪1,000元/月;於「同一雇主」工作6年期滿後,續聘時建議再加薪1,000元/月。
1. 新版工資切結書自111年8月10日起生效,各來源國機構依修正後之版本辦理驗證。
2. 至各家事移工來源國機構,依該國辦理工資切結書驗證作業要求,已完成驗證之工資切結書,我國駐外館處仍可受理簽證申請。
3. 另111年8月10日前,經來源國機構已驗證之修正前版本工資切結書,我國駐外館處亦可受理簽證申請。
本部已通知各來源國駐臺辦事處,新招募引進家事移工、在臺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之家事移工自111年8月10日起,雇主申請驗證上開對象之勞動契約月薪為2萬元。
1. 依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4項規定,移工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但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1項各款規定,經本部核准,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2. 如符合本法第59條規定且經本部核准轉換雇主後,新雇主需以月薪2萬元承接。
在聘僱契約有效期間內的家事移工,維持原契約約定薪資辦理。勞動部說明,家事移工月 薪係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並訂定於勞動契約內,家事移工聘僱契約未期滿如有加薪要求,需 經雇主同意。勞雇雙方如就給付月薪有爭議,可洽地方政府勞資爭議協調。
另為鼓勵移工於「同一雇主」工作,穩定勞雇關係,除調高家事移工月薪到 2 萬元外,如移 工於「同一雇主」處工作 3 年期滿後,續聘時,建議雇主要幫移工加薪 1,000 元/月;於「同一雇 主」工作 6 年期滿後,續聘時建議再加薪 1,000 元/月,勞動部指出,3 年或 6 年久任加薪的時間 點係指 114 年或 117 年,並非指現今 111 年。
勞動部說明,如已在臺家事移工聘僱屆滿日為 111 年 8 月 9 日,雇主與移工重新約定新勞動契 約,自 111 年 8 月 10 日起月薪為 2 萬元,同一雇主續聘達 3 年,建議自 114 年 8 月 10 日起月薪 加薪 1,000 元,月薪調為 2 萬 1,000 元;同一雇主續聘達 6 年,建議自 117 年 8 月 11 日起,月薪 加薪 1,000 元,月薪調為 2 萬 2,000 元,另同一雇主續聘達 9 年或 12 年,月薪維持 2 萬 2,000 元。
1. 是。依規定雇主須與家事移工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應以中文為之,並應作成該移工母國文字的譯本。
2. 簽訂的勞動契約雇主及家事移工應各執一份,且雇主有備置及保存義務,以供地方政府檢查。
3. 雇主聘僱在臺期滿續聘或期滿轉聘的家事移工,在辦理勞動契約驗證事宜,依各來源國駐臺辦事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