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力發展署說明,依衛福部現行規定,家庭雇主聘僱外籍看護工,其被照顧者如經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為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
因應國內人口老化及失能者家庭反映照顧需求,勞動部持續檢討相關措施,包括下修重新聘僱家庭看護移工免經醫療團隊評估年齡及延長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效期等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