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承建公共工程,並與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2. 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且工程 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契約總金 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以下簡稱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並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並以下列工程為限:

1. 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2. 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

3. 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4. 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雇主承建符合前項各款資格之一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其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億元,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亦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可申請外勞人數計算方式

雇主聘僱在同一公共工程從事營造工作之人數,依個別營造工程契約所載工程金額及工期,按附表四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但個別工程有符合情形,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計算。 前項所定工程總金額、工期及分級指標,應經公共工程之工程主辦機關( 構)及其上級機關認定。


外國人受聘僱在同一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從事營造工作之人數,依個別營造工程契約所載工程總金額及工期,按前條附表四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但由民間機構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契約工程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者,不予列計。